《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架、變速系統、轉向系統、輪胎輪轂、燈具、彩色塗裝、外觀結構,以及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不壹致的機動車技術數據,均屬於改裝行為。
(公告數據包括:車輛轉向形式、車身尺寸、燃料類型、鋼板彈簧數量、軸距、輪胎數量、輪胎尺寸、總質量、核定載質量、環保標準、排量/功率、車軸數量、車輛外觀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