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壹:受票方未申報納稅
若受票方未報稅或未申報納稅,按照現有政策,受票方取得的失控發票不得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強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
那麽,開票方如果為走逃(失聯)企業,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就是壹句空話,受票方抵扣進項稅也就成了壹句笑話。
情況二:受票方已申報納稅
1、證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
受票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能證明,證明該項業務三流合壹,交易否真實,證據可以是購銷合同、出庫單、入庫單、銀行轉賬憑證等。
受票方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年利率:18.25%)的滯納金"的規定。
所以,要向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才能適用不繳納滯納金的規定。(因為稅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同稅務人員都存在不同理解,這就是為什麽證明自己是無辜的,還會繳納滯納金的原因。)
2、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
受票方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找開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是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的。
其實我知道,如果訴訟開票方,要求賠償,會遇到執行難的問題,難以得到實際獲賠。
那麽,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
1)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2)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2)同時該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
因此,對於企業這部分無法回收的債權經司法機關書面文件確認以後,可以作為資產減值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
企業因失控發票追償不到的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再走壹個執行程序,經過稅務機關申報後,至少可以追回25%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