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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欲扶年輕人自己摔倒獲賠2.6萬,這是在保護碰瓷嗎?

這不是在保護“碰瓷”,這是在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這是孫女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為:無因管理之債。

我們先回顧壹下事件:70歲的孫女士在超市購物,70歲的孫女士到超市購物時,看見李某及孫女摔倒在電梯上,孫女士不顧自己年事已高,跑過去攙扶,結果自己也受傷、胸椎骨折。為此,孫女士將北京美廉美連鎖商業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某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自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計3.2萬余元。

事後北京西城法院壹審認定,超市無責,孫女士受傷是因為看見受助者李某及孫女有危險前去救助,因此李某由責任賠償,判令李某賠償孫女士各種損失***計2.6萬余元。

這便引起了軒然大波,公眾都人為審判結果是在保護碰瓷者的利益。其實不然由於最近學習二建,接觸到了該方面的內容,看見新聞我就並不覺得驚奇,反而理解法官審判的原因。

該事件涉及債的產生,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壹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壹。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事件完全滿足無因管理的條件,因此產生了債,如果孫女士要求賠償,這是她的合法權益,並非“碰瓷”。

該種債權的產生不僅不會保護“碰瓷”,反而會刺激好人好事的出現,沒有人會不計成本不計得失去去幫助陌生人,除了人民公仆。無因管理實則在保護“好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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