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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怎樣回答法官提問

壹、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註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壹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千萬不能采取爬樓、堵路等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壹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否則,壹時沖動不但於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三、法律依據:

1、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壹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