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兩種都沒錯,但如果把當今互聯網套入成壹個新型“社會”,甚至比喻成“新能源”就實在太搞笑了。
嚴格來說,我國80年代末開始在壹線城市出現電腦,在90年代開始使用互聯網。但在相對發展中的地區,是2010年後才開始普及互聯網的。對於壹線城市的人口來說,基本是早把互聯網當成生活與工作中的用具,從小孩到70-80歲的人都對互聯網不陌生,大部分都使用互聯網。
所以,大家不會把互聯網與現實生活切割開來理解的。現實認識並喜歡的明星,他上不上網都還是明星。而如果不認為或不認識的人包裝成“明星”,不管此人上不上網、上網的流水量大不大都不壹定被定義成“明星”的。
但對於剛接觸互聯網的人可能會認為那是壹個全新的領域,甚至認為是很先進的東西,會取替現今的現實社會形態而不是補充社會功能。他們有可能把現實社會認不認識與網絡上有沒有人關註等同起來理解了。這類朋友會認為網絡上人氣不足就不是明星,網上流水量很大的,哪怕是很普通的人都是流量明星之類的。
這點在微博上比較明顯,其實水量過大過假的人設並不見得討好。很多現實中拍部電影都數千萬片酬的大明星,在上面人設的人氣少得可憐,只因不註重這類平臺的表演或分享。而很多上面的流水量明星,現實根本沒人認識和認可,卻被“套紅”了,越來越像上去玩虛擬遊戲似的,都是虛擬世界的人。
也有人說這是傳統媒體派水軍上去搞亂、摧毀網絡社交媒體的手段,所以特意搞得很亂很假、很難服眾。久而久之就會失去公信力,而公信力與信任感卻是媒體的第壹生存條件,否則只會變成毫無價值的廣告集散播出平臺,沒生命力的。
其實,互聯網就是壹個縮短所有距離的工具,包括了人與人的距離,也包括了時間距離。互聯網上的各類平臺,包括衍生出來的手機端,也就是各類不同特色的“社交圈”而已。有的適合購物,有的適合遊戲,有的適合獲取資訊及娛樂內容等,目前的發展還未能跳出這幾個大類別。至於在這些平臺上產生了受關註的人和事,壹點不意外。
但至於是否每個人都把這些不同“地方”受到關註的人當成是“明星”,那要看每個人對“明星”的定義和理解了。就如有人因為唱歌特別好聽,受到數億人喜愛及認可,所以無論從人氣和專業水平來評定,都確實是符合“明星”定義的。那麽,他/她不管在網絡平臺上還是電視裏出現,應該都算是明星的。
又有人因為在集市裏花錢讓所有攤檔都貼了她/他的照片,壹時間大家都看到這個人了。換在互聯網上叫刷屏和流量了,再認真看看,沒發現這個人有什麽讓人認可和喜歡的東西,然後大家都散開了。這就是典型的不符合明星走向,但有大流量的例子吧。
想必兩類人都想成為現實中的明星,獲得明星的職業價值與收入,但至於妳我他是怎樣定義“明星”的,想必都離不開幾個相同的看法:
1.有過人之處,有比大部分人優秀的地方,例如專業水平,又或者是美貌到西施般無人能敵之類的。
2.有壹定數量人認識,在街上喊壹下,大家都會知道是說誰的。但在早已過了大家都認識的“巨星時代”的今天,除了已經成名並受到認可的明星們,其他大部分只能說是各個圈子裏的公眾人物罷了。現今還有讓所有人都集中焦點去看她/他的人,幾乎不存在。
3.在每個人都認為自己就是明星的網絡特性的今天,可以很坦白地說,在網絡要出名的門檻太低了,不是太難讓人登上去的“舞臺”。在這個起點來說,是流量明星還是不流量明星,其實壓根不是重點。但貼了流量二字後,在網絡商業上的招商是可以提高壹下標價的,例如拍網劇什麽的。只是可能不流量明星們輕輕壹笑說道:“只要我有興趣,隨時可以加流量,甚至明星自己投資拍幾部網劇,但水平和認可度則不是用流不流量來衡量的。”
最近看到某國際品牌的壹個網絡“笑話”,此品牌先是找了某歌代言其服裝,但因為某歌不是流量明星類,只是現實社會比較多少認識和喜歡,所以又找了某個小男孩來補充內陸網絡的代言,據說是流量的。
客觀說,某歌的氣質和代表作以及給人的專業檔次感,都是撐得起這個品牌的定位的。不少人看到香港滿大街都是某歌的代言後,都想去購買,覺得是類同的人和值得被同類化的代表人物。
後來進了商店後,看到附帶著那位流量小男生代言了,居然有人驚呼“我可不是這水平和檔次的人啊,不買了。” 所以啊, 找代言人還真是要小心,否則花了錢反而拉低了消費者的自我定位可不是好事。
也就是說,現今的“明星”定義應該是讓人覺得是同類人的代表,而非偶像時代了。至於流量不流量,讓人感覺是指女生討論每月親戚來探望的數量多少似的,缺乏主流明星的檔次感需求了。
嚴格來說,流量(PV)和收視率(rate)之類的,目前還是有比較大的區別的。常規上在收視率上產生的各類明星,與PV裏的流量角色是否等同,可能真要看不同人的不同觀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