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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殺害父親,村民:死有余辜,父親究竟做了什麽事?

河南許昌,男子小辛開車將父親辛某撞倒在地,然後在調轉車頭時輾軋了倒地的辛某,致其死亡。壹審法院認定小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小辛不服,提起上訴。

1、都說血濃於水,小辛殺害父親的目的到底是什麽呢?原來在2年前,辛某出軌後被妻子周某發現,二人多次發生爭吵。每次爭吵時,辛某都要打周某壹頓。事發前壹兩天,辛某酒後在家撒野,還拿著刀聲稱要砍死周某。周某因害怕,便偷偷打電話向兒子求救,兒子小辛立即把周某接到了家中照顧。辛某發現後,打來電話,聲稱如果周某敢回家就拿刀砍她。事發當天,辛某打電話稱要見個面,還說了句:“咱這壹家都別過了。” 小辛掛斷電話後獨自駕車前往。按照小辛的供述,他當時開車撞辛某只是想嚇唬他,誰知誤將辛某碰到在地,之後在調頭返回時,又失誤輾軋了辛某。

2、根據小辛的供述,他應該是想讓法院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具有預見的可能性。只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輕信能夠避免,最終造成他人死亡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期限,壹般是3~7年有期徒刑。如果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法院並不會因為辛某的惡劣行為,就偏信小辛的壹面之詞。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辛作為壹個成年人,理應知道機動車撞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其駕車撞向父親的行為,是放任或期待這種危害結果的實現。

因此,小辛具有非法剝奪辛某生命的主觀故意,同時也造成了辛某死亡的客觀事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終,小辛被判處了無期徒刑。可是小辛不服壹審的判決,他認為量刑過重。

3、那二審法院會對小辛減輕處罰嗎?在二審期間,辛某的家屬均對小辛的行為表示了諒解。二審法院認為,小辛在有自首行為的情況下,壹審法院仍判決無期徒刑,顯然是量刑過重。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有自首行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沒有賠償,但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而且,警方在檢查辛某屍體時,確實發現了辛某身上藏了壹把刀,結合辛某所說要壹家人都別過了,可以認定辛某主觀上具有了殺人的故意。因此,二審法院對小辛的刑期進行了改判,判為12年有期徒刑。

4、最後,辛某已死,小辛坐了牢,這個結果實在令人唏噓不已。其實小辛完全沒必要出此下策。辛某長期對周某實施家暴,小辛可以搜集證據,然後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協助周某與辛某離婚。這兩種方法都能幫助周某脫離苦海,又何必采取這種傷敵壹千自損八百的方式呢?

我想,當周某看到兒子為了保護自己,而殺害生父,最終還被判入獄,她的心應該比誰都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