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風險
簡單看來,似乎並購法律關系涉及的主體往往是並購雙方,然而並購雙方的確定卻並不那麽簡單。
通常情況下,股權並購應該是股權的轉讓方、受讓方,然而在並購實踐活動中,股權並購很多則是由雙方的實際控制人簽署的,而且通常是先由實際控制人簽署框架協議,逐步落實到細則性協議,才會由法律意義上的交易雙方簽署。
那麽,在這壹系列的交易合約中,如何安排各方的法律關系,既滿足實踐層面的需求,又滿足法律效力要件,需要針對不同的並購案例予以合理安排。
在交易主體安排中,還存在著目標公司的簽約地位問題,僅從法律效力層面,似乎目標公司不應成為交易主體,但考慮到盡職調查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並購失敗或終止時責任承擔主體擴大等方面,可以將目標公司作為交易合約的壹方主體。
不過在實踐中,股權並購合同不與股東簽署卻僅與目標公司簽署的“法律笑話”並非個例,某個法院領導甚至告訴筆者這種簽約方法是他的資深庭長認可的。
(2)信息不對稱的法律風險
信息不對稱的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並購過程中對收購方的了解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和管理層相比,可能存在嚴重的不對稱,給並購帶來法律責任上的不確定因素。
(3)並購方式決策的法律風險
實踐操作中,我國企業的並購方式主要為股權式收購、資產式收購。股權式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肌權收購後,並購方成為目標公司控股股東,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但因為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對新股東的收益有著巨大的影響,且對於目標公司的或有債務在並購時往往難以預料,因此,股權收購存在壹定的負債風險。資產式收購是指並購方以有償對價取得目標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資產的民事法律行為。資產收購的標的是目標公司的某壹特定資產,壹般不包括該公司的負債,因此,並購方只要關註資產本身的債權債務情況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購風險。
(4)保密性風險
並購交易通常自始就存在保密要求,而且不僅僅是交易資料、信息保密,甚至交易本身、交易主體的真實身份也需要保密。
保密責任條款不僅是框架協議的重要組成,也是正式協議的必要條款。
(5)盡職調查風險
盡職調查是並購前最為重要的內容。壹方面盡職調查並不能發現全部問題,尤其對於並購障礙、或有風險和隱形債務、責任,往往並不能窮盡發現;但另壹方面,僅通過索賠制度設計而忽視盡職調查是極其危險的。理性看待盡職調查非常必要,雖然不能窮盡壹切問題和風險,但對於風險的評估和把握卻極為重要,只有建立在充分的盡職調查基礎上,才有可能作出正確的商業判斷。
盡職調查需要根據具體的項目,要求目標公司及相對方完整披露交易所涉的債務、責任、風險的全面信息,以及資產、財務、爭議糾紛、公司治理、勞動事務等全面信息,從而在該等信息中掃描風險、設計控制方案。
2、並購實施階段的法律風險
企業並購方式確定之後,並購方與被並購方即進入並購實施階段。在並購實施過程中,雙方通過制訂嚴密的並購協議保護交易的安全;通過合理安排融資方式,保證並購的順利進行。
(1)並購交易的法律風險
並購協議是並購交易的法律表現,嚴密的並購協議條款是主動防範各類已知和未知法律風險的重要保障。並購協議中應當設立陳述與保證條款,被並購方對與目標公司並購有關的任何信息作出真實而詳細的陳述,並明確虛假陳述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以保護交易的安全。
(2)並購融資的法律風險
壹般情況下,並購方企業很難完全利用自有資金完成並購過程,並購中往往需要註入大量資金,並購方在籌資過程中所采取的籌資方式會導致自身的財務結構發生變化,可能引起財務或經營風險的發生。並購方企業能否利用企業內、外部資金渠道按時足額籌集到資金,即企業是否具備融資能力,是關系到企業並購能否成功的關鍵之壹。
(3)財務風險
A、財務資料完整性風險。由於財務資料歸屬於目標公司,但老股東往往會顧慮於財務資料包含的“不利”因素,往往會隱瞞或甚至毀損部分財務資料,從而導致財務資料、財務檔案不完整,造成目標公司可能遭受處罰。
B、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附註風險。審計報告是公司財務事項的第三方審視,往往會披露壹些風險事項,而財務報表附註通常都是需要關註的財務事項,在這些信息中尤其是保留意見、強調事項中都會包含目標公司的財務瑕疵信息。
C、利潤歸屬確定。如果並購交易主體中涉及到上市公司,存在利潤歸屬節點的界定問題,這種歸屬約定之際關系到上市公司的業績。
D、期後事項風險。由於並購交易活動都會持續壹段時間,而目標公司通常又不可能終止經營等待並購完成,雙方據以交易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都是基於壹個暫定的基準日,從基準日到實際交割日所持續的時間是不確定的,該期間所發生的事項如何調整、經營盈虧如何承擔或享有都需要予以明確。
E、價款支付風險。交易價款的支付,需要根據具體的交易結構合理安排,既要考慮相應的節點控制,還要考慮相應的風險控制,並且壹定要留有尾款在交易完成後壹定期間後支付,以防範交割、交接後風險的釋放。
(4)股權交割風險
基於不同的目標公司,股權交割的要求、主管機關不盡相同,辦理股權交割的流程以及所要壹並辦理的變更事項也不相同,有些股權交割還需要前置審批(如外商投資企業),有的需要辦理鑒證手續,對於各種特殊法律規範的特別性要求要予以特別的關註,以免存在程序或效力瑕疵。
(5)公司交接風險
股權交割只是對目標公司實際控制的前提,但並不意味著對公司的實質性控制,對公司的交接,包括法律交接(各機關的更換、相應證照的變更等)和實時交接,才是對公司控制的現實層面。該等交接可以在股權交割前、交割後或交割中實施。
在公司交接中,壹方面要註意目標公司的平穩交接,另壹方面要完善各種交接手續,制定完善的交接文書,以界定責任、保存證據。
在公司交接前,通常都會存在過渡安排,以體現交易各方對公司的***管安排,避免目標公司處於單方控制下的變動風險。
3、並購後整合階段的法律風險
企業並購後,需要對目標公司的財務、資產、業務、公司治理結構、人力資源、文化、管理模式、組織機構等多方面進行整合,整合方案可能涉及戰略、財稅籌劃、債權債務處理、供銷渠道、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人力資源、組織機構、管理模式、知識產權、企業文化、市場營銷等諸多問題,企業並購完成後能否很好地進行整合,將直接決定並購的成功與否。
(1)財務整合的法律風險
企業並購和其他任何商業競爭方式壹樣,只有資本不行,還必須要有卓越的財務監控能力。財務整合是企業並購重組整合中最為核心的內容和重要環節,不僅關系到並購戰略意圖能否貫徹,而且關系到並購方能否對被並購方實施有效的控制。財務整合涉及財務管理的銜接和調整問題,應針對並購特點有的放矢地解決相關財務整合內容,以順利實現財務整合的目的。如采用財務人員統壹管理辦法;統壹企業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核算體系;執行合並財務報表的財務制度等。
(2)資產整合的法律風險
企業並購後,通過資產整合,可以剝離非核心業務,處理不良資產,重組優良資產,提高資產的運營質量和效率,使企業組織機構更完善、資本更充實、負債比例更合理、財務更健全、生產成本更低。企業資產的整合包括有形資產整合和無形資產整合。企業有形資產的整合,包括對優良資產的使用以及對不良資產的清理和處置。對不良債權、不良投資的清理和處置,是提高資產運營效率的重要補充,是並購重組後企業規避風險、防患於未然的重要手段。企業無形資產的整合,也是企業並購不能忽視的問題,應充分重視無形資產的整合,避免因無形資產的流失和運用不當而產生的法律風險。
(3)業務整合的法律風險
企業並購後,目標公司應根據實際需要放棄、合並、增加壹些業務活動。在業務整合中,壹般涉及客戶關系維護、市場營銷開拓、多元化發展等方面的法律風險。並購後需要重視原有客戶關系的維護問題,采取積極的客戶維護措施,重視包括營銷手段、策略、營銷計劃和任務等在內的營銷整合,防止企業原有市場份額或優勢的降低;銜接好生產、市場、營銷等相關環節,重視現有客戶關系和供應鏈維護問題,以有效降低多元化發展的法律風險。
4、特殊並購項目的法律風險
除了前文基於壹般並購項目的風險梳理外,特別的並購項目由於受到特別的法律規制而存在著特殊的法律風險,而這些特殊的並購項目風險控制可能都會自成體系,需要另外予以研究。
這些特殊的項目主要包括:
(1)外資並購
我國對外資並購的法律規制不斷隨著我國的外資政策在調整,這裏面不僅要關註10號令所規定的具體流程和特別要求,還要關註其他相關規定,如外資準入政策、外資審批政策、外資間接並購的管制、外資並購房地產的特殊規制、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外匯及外債管理以及視同外資的特殊主體規制(外商投資的創投企業、以投資業務為主的中外合夥企業)等。
(2)房地產企業並購
房地產項目由於投資基數大、流轉審批程序繁瑣、涉及主體多等因素,通常都會以股權轉讓的形式進行,而且目標公司如果不是所交易項目的單純性項目公司的話,還會先進行公司分立等相關的重組安排。
在房地產項目公司的並購中,最為重要的是稅務風險、項目涉及第三方的合同風險、或有風險、項目權屬和手續風險等。其中僅稅務風險就非常復雜,在並購交易的本身程序中,不僅包括股權轉讓涉稅風險、個人股東的個稅風險,還包括視同土地轉讓納稅的風險;在並購完成後,涉及到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風險,因為股權交易的相關成本並不能進入目標公司自身的成本,這就意味著對於接手方來講交易價款不僅不能進入土地開發成本,也不能進入項目公司經營成本,而只能是目標公司新股東方的投資成本。
(3)涉及國有資產的並購
涉及國有資產的並購交易,不僅要關註國家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規範和政策,更要關註目標公司所在地的區域性國資管理政策。不僅僅是改制並購要關註,股權並購也同樣要關註。
(4)上市公司並購
上市公司由於其廣泛的公眾性,目前我國對於上市公司並購的立法和政策規定雖然並非單獨立法,但已經自成體系,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流程的特殊性和信息披露的特殊性,不僅上市公司實施的收購需要履行特別的程序、滿足特別的要求,對於上市公司實施的收購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