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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廣告使用不規範文字的記錄是怎樣的?

1,復雜與簡單混搭。根據相關規定,廣告、招牌應當使用規範字,繁體字、異體字不規範。然而,城市地區的許多商家使用繁體字作為招牌。比如壹些雞排店,招牌上把“雞”寫成“母雞”,為了醒目還特意放大。

2.字體不完整。有些廣告放置時間長,容易損壞,導致字體不全,誤導他人。位於市區路的農機大樓,由於時間太久,大樓墻壁上“農機大樓”中的“農”字缺少了下面的“陳”字,只在上面留了壹個“曲”,造成了“曲記樓”。

3.錯別字。從小語文老師就壹直要求我們糾正錯別字。長大後,我們以為可以擺脫錯別字,卻不希望它們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家住塘廈的徐小姐說,她每天路過的壹家家電維修店,店門口安裝了壹塊LED屏,以滾動方式顯示字幕,但“安裝維修”的“安”字卻顯示為“按”。“用錯別字真的是笑話。”徐小姐說。

4.中外文混搭。近年來,日韓風、歐美風的熱潮襲來,不少商家為了吸引眼球,將店名中外文混搭。市區虹橋路上有很多店鋪,中外文名稱混雜。比如壹家服裝店取名為“女王或公主”,有些店鋪甚至直接用不常用的外文作為店名。

5.使用同音字。壹些商店經常使用諧音詞來吸引消費者。比如壹家服裝店的牌匾上寫著“壹見鐘情”、“只準穿衣服”、“衣服加壹件”;壹些珠寶店的牌匾是“女性珠寶世界”;餐廳的牌匾上寫著“美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