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房屋銷售廣告中,對商品房內的設施或者其他設施將對合同的簽訂和房屋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說明或者承諾,可以視為“要約”。壹旦接受了“要約”,就要遵守和履行承諾,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比如,銷售廣告明確宣傳小區內的健身設施,或者遊泳池、公園等建築和場所。也可能是廣告中對綠化的解釋中有關於環境優美的宣傳,但實際情況並沒有。那是違法的。作為購房者,他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房產中介賠償相應損失。
因為這些宣傳和說明對購房者的合同簽訂有決定性的影響,或者說沒有這些宣傳和說明,購房者就不會有在這個單價基礎上買房的欲望。
但是,維權之路並不容易,也不僅僅是嘴上說說而已。如果真的想買房,又怕開發商承諾的配套不到位,可以提前向當地規劃部門咨詢核實後再做決定。
而且在簽訂合同時,我們也可以要求在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相關內容。簡而言之,我們可以保存證據,保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