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壹份更名申請(XXX派出所更名申請,我叫XXX,性別,女,出生於某年某月某日,現已N歲。因鄰居與N人同名,給我的學習、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故申請更名為XXX,望批準。申請人XXX是某年某月某日)
2.街道或單位的證明(如果學生去學校開證明,證明自己是該校學生就行)
3.到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更名申請表,加蓋戶籍專用章,分段民警、所長簽字)。
4.在縣戶籍處簽字。
5.公證(如果16歲以上,要求公證,但不是很嚴格。可以先不公證,這樣可以節省200元的公證費)。
6.在市公安局戶籍科簽字(16周歲以下不需要這壹步)。
7.回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重新打印壹份新的戶口本。
8.所需資料:戶口本,身份證,兩張1寸照片,制作費用14。
成年人戶口簿更名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安部三局關於落實戶口登記規定的初步意見第九條(1958年4月):
(1)已滿18周歲的人,更改現名時應適當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要輕易更改。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報上壹級戶口登記機關批準。
(2)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將出生名變更為名的,可以根據其父母的聲明進行變更。但是,年齡較大的被收養人或被認領人只能在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