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破產的概念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或資不抵債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請求宣告破產並按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和和解制度。破產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指壹種企業行為和經濟行為。然而,人們有時習慣於說個人或公司停止經營,這也被稱為破產。
第二,公司為什麽要申請破產?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申請破產。事實上,雖然破產是被迫的選擇,是經營失敗的結果,但在壹定程度上,破產是對企業尤其是股東的保護。
因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那麽當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時,公司將申請破產,剩余財產進行清償,未清償部分不需要股東清償;對於債權人來說,如果公司確實經營不暢,無法償還,不如申請破產,進行清算,變賣剩余資產部分償還,也是壹個比較好的選擇。而且申請破產的話,如果情況符合也可以進行破產重整,可能會出現新的機會。而且申請破產後,不需要繳納國家的各種稅。
第三,破產的特點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達到清償債務期限的債務;“清算”指全額還款;“無力清償”是指各種不能按時清償的可能性。債務人的破產當然不能被視為“破產”。
(2)債權人多。
如果只有壹個債權人,就走壹般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在債權人人數最多的情況下,如果采用壹般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債權人可能因競相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得不到清償或僅得到少量清償,導致結果明顯不公平,因此需要壹種特殊的程序——破產程序來保證債權人損益的公平。
(3)債權人得到公平補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這就決定了債權人不能實現全部債務。根據“債權同質、地位平等”的要求,債務人的財產必須按照法律順序在債權人之間進行相同比例的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清償的債務。
第四,惡意破產
壹般來說,國際司法界普遍認為惡意破產主要表現在以下兩種情況:
壹種是債務人惡意申請破產逃避債務;
另壹種是債權人以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為目的,惡意提出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惡意申請破產的,不再受理其破產申請,即使已經受理,也將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這將防止部分企業試圖通過申請破產來逃避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