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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為什麽罪犯入秋後壹定要斬首?為什麽不立刻殺了他們?

古代有很多犯法的人被關進監獄準備行刑,而這些死囚壹般都是由斬首官斬首,行刑者負責在指定日期指定時間內斬首。但是,這個指定時間有兩個要求。壹種是斬首的日期是在壹年的秋天之後,這是大家都聽過的,另壹種是時間定在中午三點。如果犯人早在年初就被判了死刑,那豈不是還要再等半年才能執行,但其實秋天的背後是壹個大學問。

舊的歷史照片

再說中午三點砍頭。在古代,人們沒有鐘表。壹天被分成12個小時,壹個小時就是兩個小時。所以,到了中午3點,就是中午12點。中午12點,也是壹天中陽光照射最強的時候。古人認為,午時三點斬首犯人,可以獲得足夠的陽光和陽氣,避免死後怨恨。而且為了避免這種怨恨,在行刑之前,我已經做好了充分的準備,我會給死刑犯準備肉,讓他們吃飽喝足再上路。

影視截圖

然後到了秋天之後,就被質疑斬首了。這個說法起源於西漢,當時秦朝推崇法家,以法治國。但西漢開始尊儒,秋後問斬之治也出現在漢代以後。在此之前,人們實際上沒有這個規則。到了漢朝以後,董仲舒提出了壹個觀點,認為秋冬殺人不會觸犯天理,於是慢慢的到了東漢,人們把這個不觸犯天理的時間定在了十壹月到十二月之間,也就是正式確定了秋後的請刑日期。

舊的歷史照片

慢慢的,這種思想影響了後世,所有的世代都開始沿襲秋後提問的習慣。所以唐宋時期,除了壹些窮兇極惡,罪大惡極,早該斬首的人,直到入秋以後才開始過問。在明清時期,即使是罪大惡極,無論犯了什麽罪,都要等到入秋以後才執行死刑。每次趕集砍頭,都會有很多人去看,尤其是請壹些貪官來砍頭,更是可喜可賀,解了百姓的大仇。

看古典小說或者古裝劇的時候,說到案件,司法官員往往會說兩個字:“秋後行刑”和“午時行刑”。

在中國古代,處決犯人的時機確實很講究。

古裝愛情劇《大唐情史》中的壹個場景。

早在西周就有“春夏賞,秋冬罰”的記載。在漢代,擇期執行死刑形成了嚴格的制度,這也成為歷代王朝的傳統。

《後漢書》記載:“漢舊事斷獄報重,常歷三冬月。”具體來說,漢代集中行刑的時間是在立秋之後、立春之前。如果選擇季節,也要選擇“好日子”,即“和合養”。

魏晉南北朝亂世,各國也是走這個套路。如560年,南陳朝上書“今始夏已畢,為之付出巨大努力者,應罷”,要求在始夏之前不得執行死刑。

到了唐代,條例進壹步細化。《唐律略論》寫道:可以執行死刑的季節是每年秋分之後、立春之前;每年的正月、五月、九月是“破屠月”,再大的罪也不能在這幾個月處死。如果違反了“六十條”。

除了“殺月”,唐代還有壹個“不殺日”。每月的初壹、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稱為“十直日”,不得執行死刑。另外,死刑不能在大祭、齋戒、朔、上弦月、下弦月、二十四節氣、節假日等日期執行。

電視劇《太平公主秘史》中的壹個場景。

此後的宋、元、明、清對何時禁止殺生、何時殺生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具體時間略有不同。以最近的清朝為例。執行時間為每年秋季開始至冬季至日。還明確列出了多個“不殺生日”,比如“元旦七天,上元節三天,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各壹天,長生天七天”等等。

還有壹點,既然秋冬有刑殺制度,為什麽全年都列“無殺日”?

這是給那些“從來不等時間”的犯人的。謀反,奴婢殺主人,妻子殺丈夫,孩子殺父母等。是不能拖延的滔天罪行,可以不等到秋天就執行;如果遇到禁殺日,那就暫時等著吧。

秋季行刑期遇到禁殺日怎麽辦?那只能在今天之後進行。

無論有何不同,“秋冬為刑殺”這壹季的主線都沒有變。

為什麽選擇秋冬作為執行死刑的主要季節?

古人特別重視天人互動,尤其是漢代獨尊儒術之後,更重視“天人感應”、“和天合”。說到懲罰,行刑必然對應季節。“以德懲惡者,亦與四時相和。當懲罰和道德結合在壹起時,就會導致幸福,然後就會導致災難。”

秋冬寒風吹,萬物雕零。這種氣氛與人頭落地不謀而合,所以古人說:“霜降,天之所以殺;該罰的,妳罰的原因。”

然而,立春之後,太陽升起來了,萬物發展,世界充滿了生機。“春則天生”“夏則天長”。如果此時處決犯人,就違背了“天意”,可能會遭到災難的報復。春夏是壹國之君踐行“仁”與“德”的好時機

清末死刑的執行場景。

至於行刑時間,大多數朝代都沒有非常明確的要求。壹般來說,雨未明,夜未明,太陽已落山,是不允許執行的。

唐朝有規定:“犯人被判刑,就讓他下命令。如果不是後者,他就不能申請。”也就是1下午5點之間處決的犯人。

明朝最初繼承了唐朝的規定,後來提前壹小時、下午三點前完成;嘉靖七年,行刑時間提前到中午(上午11到下午1)。目前影視劇中“午時三點行刑”的說法與明代的實際情況大體壹致。

網上有人解釋說,古人選擇“正午三點行刑”是因為中午是壹天中陽光最充足的時候,所以鬼不敢出現。事實上,中國歷史上絕大多數朝代都沒有“午時行刑”這壹通則。

明朝選擇中午行刑,原因有二:壹是在程序上,萬壹行刑前發生意外(比如喊冤),當天可以留出時間;二是過早或過晚,都起不到“懲人於市,棄人與眾”的作用。

在“秋冬刑”的傳統中,有壹個朝代例外,那就是秦朝,在執行死刑的時候,可以不分春夏四季執行。這也成為後世文人批評它的原因之壹:“秦魏濫政,四時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