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給出了世界遺產委員會對“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經典定義,其中前者可以概括為:“文化遺產”是指從歷史、藝術、科學或人類學的角度來看,具有“universelle exceptionnelle”的文物、建築和遺址。
其次,明確規定“國家境內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認定、保護、保存、展示和傳承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即國家主體承擔繼承責任。
第三,確立“世界遺產”的概念,認為上述遺產是“世界遺產的壹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保護它”。
最後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內建立壹個保護具有突出/獨特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政府間委員會,稱為世界遺產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將制定、更新和公布世界遺產名錄,即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將由委員會根據自己的標準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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