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空域分為塔臺管制區、進近管制區和區域管制區。
塔臺管制區壹般包括著陸航路、儀表進近程序航路、第壹等待層以下的空間和機場機動區。其具體範圍由《機場使用規則》規定。
進近管制區是塔臺管制區和區域管制區的連接部分,是機場管制區內除塔臺管制區以外的空間,其具體範圍由機場使用規則規定。
區域管制區是指7000米(含)以上的若幹高空管制區和7000米(不含)以下的若幹低空管制區。各區域管制區的具體範圍由民航局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三條在指定的管制空域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負責該空域內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七十四條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進行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第七十五條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航路和飛行高度飛行;因故確需偏離指定航線或者改變飛行高度的,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第七十九條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起飛、降落或者指定航路所必需的;
(二)飛行高度足以使航空器在緊急情況下飛離城市,不危及地面人員和財產安全;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經過批準。第八十二條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為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和警報服務;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民用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維護和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動;
提供飛行信息服務,旨在提供有助於安全有效實施飛行的信息和建議;
提供告警服務的目的是在民用航空器需要搜救時通知有關部門,並按要求協助有關部門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