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當然,這意味著妳的孩子有姓名權,但也從另壹個層面反映了如何使用姓名是公民的自由。
據我所知,法律法規中沒有這種情況。如果真的想讓孩子隨爺爺姓,在給孩子上戶口的時候,可以要求派出所出具拒絕讓孩子姓李的書面文件,然後向上壹級公安局申請復議。讓我們看看我們能得到什麽。當然是行政復議這條路。不知道大家覺得有沒有必要。
以前,妳可以和警察局爭論法律。在民法中,如果法律不禁止,就給予許可。妳要求他出示拒絕的法律依據。如果妳能讓派出所據理力爭,那麽妳的目的很快就達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