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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有效婚姻,無效婚姻,有效婚姻,無效婚姻?

從65438到0992,農村專業人士經人介紹認識了在縣城工作的沈。後來因為沈的單位要分房子,他就在1月27日匆匆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1994。結婚證上記載的張虹的出生日期是1973年9月13日,是張虹請別人幫忙偽造的。實際出生日期應該是1974年9月13日。登記後,雙方沒有共同居住,也沒有購買同壹套房產。後來覺得和沈沒有* *相同的語言,雙方水火不容,難以相處,於是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問題:法院會讓他們離婚嗎?

張虹出生於1974年9月3日。雙方登記結婚時,張某未滿20周歲,違反了婚姻法關於法定登記年齡的規定。所以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那麽,什麽是無效婚姻呢?所謂無效婚姻,是指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缺乏婚姻成立實質要件的非法結合。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即有人在結婚後、配偶死亡前或者依法離婚前與他人結婚。此時,無論二婚關系中的另壹方是否已婚,二婚關系都屬於重婚,是無效婚姻。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結婚的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因為自然科學和人類長期的實踐證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男女結婚,會影響民族的健康,違背人們的婚姻道德觀念。所以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即使他們以某種方式結婚,他們的婚姻也是無效的。

為了保護民族健康,提高人口素質,《婚姻法》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但是婚姻法並沒有對所有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雖然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婚姻進行申報,而是區別對待。也就是說,壹個人在婚前患了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痊愈而締結的婚姻,是無效婚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治愈的人締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不屬於無效婚姻。因為疾病已經治愈的人,其原有的禁止結婚的情形並不存在,其原有的疾病也不會再對其配偶和後代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其所締結的婚姻關系不應被宣告無效。

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壹方未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的婚姻。具體來說就是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的婚姻。未到法定婚齡結婚,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的生理、心理和社會生活,而且不利於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發展。因此,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無效。

本案中,張虹未滿20周歲,違反了婚姻法關於法定登記年齡的規定。所以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認定原告與被告沈離婚,應認定其婚姻關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