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車被撞了,對方找不到人逃跑,被撞車的車主可以報警。接到報警後,警方將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查找肇事者。如果由於肇事者逃逸導致事故責任無法確定,警方將認定逃逸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報警,事故現場消除後,當事人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記錄內容,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經核實存在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經核實無法證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指受到保護的重大交通安全。因為只有造成交通事故並造成重大後果的人,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只是交通事故,沒有造成重大後果,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是受保護的社會關系,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客體;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際上,人們主要從事運輸。16周歲以下、14周歲以上的人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事故的,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疏忽和過度自信都成立。交通肇事罪所強調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事故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至於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註意義務,既可以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過失,不影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持故意的心理態度,那麽該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相關罪名處罰,不構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