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的定義其實很簡單,就是以金錢或財物為媒介,以主觀故意為條件,與異性或同性發生性關系。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還包括同性,也就是說,兩個男性也有可能構成嫖娼行為。所以從這裏可以看出,最重要的三個要素就是要有金錢或者金融作為媒介,也就是說要有支付。另外,要以主觀故意為條件。比如兩個人出去玩喝醉了,對方完全不省人事,那就不是妓女了,很可能就變成強奸了。最重要的是要有性生活,沒有性生活什麽都談不上。
嫖娼的處罰目前對嫖娼的處罰並不重,還沒有到刑事處罰的地步。最多也就是行政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處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對於壹些輕微的行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雖然不涉及刑事處罰,但是嫖娼這種行政處罰,因為涉及到拘留,會通知家屬,會留下犯罪記錄,對以後的發展和家庭關系影響很大,還是盡量不要做的好。
單壹證據無法定案。根據相關規定,在只有當事人承認的情況下,不能定性嫖娼。這是什麽意思?也就是說他們承認自己有嫖娼行為,但是如果警方沒有其他證據作為證據,就不能定義為嫖娼,所以也不可能說他們承認,所以肯定不可能有小姐的口供。而且根據相關辦案規定,證據鏈只有充分才能認定,也就是說,即使有小姐的口供加上調取記錄,也還是不充分的,因為小姐充其量只是壹個證人,調取記錄只是旁證,仍然無法根據這兩個證據定性,這也是為什麽警方事後很少抓妓女的原因,因為證據可能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