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夥協議是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合同。如果登記為合夥企業,必須在工商備案,反之亦然;沒有記錄,只有合夥人簽署的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謂合夥協議,就是入股協議。這個協議如果雙方都認為有必要可以簽,但是是民事合同,沒有通知工商局。如無特殊需求,可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合夥協議是設立合夥組織的必備法律文件,是明確合夥人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也是設立合夥組織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的必備法律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合夥企業解散時,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