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辦學管理辦法:
(1)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被教育行政部門撤銷的;
(二)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和收取的費用;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在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不符合錄取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辦學的申請程序有哪些?
1.辦學申請人在學校所在地中心學校領取《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壹式三份;
2.將書面申請、填寫完整的《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及辦學所需相關材料提交學校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將組織人員對申請內容及相關材料進行逐壹審核;
3.中心校將經審核基本符合辦學條件的辦學單位的書面申請和附有意見的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教育局;
4.教育局應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核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