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依法分立、合並或者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二條
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前款規定的人身保險合同和責任準備金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轉讓或者接受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136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137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監控。
第138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壹)責令增加資本、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範圍;?
(3)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規模或營業費用支出;?
(五)限制資金使用的形式和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和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139條
保險公司未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
第140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委派保險專業人員,指定保險公司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織,對該公司進行整頓。整改決定應當載明擬整改的公司名稱、整改原因、整改小組成員和整改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141條
整頓組織有權對被整頓的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進行監督。被重整公司的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重整小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142條
整改過程中,被整改保險公司原有業務繼續開展。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重組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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