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政策是明朝在雲南實行的。準確的說是壹種控制。句中所說的“土”和“流”是地方官(當地少數民族)和流官(朝廷選拔的官員)。所謂三江,是指雲南的紅河、怒江、瀾滄江。即三江範圍外的土不應流,即三江範圍外的官應由當地人擔任;在三河範圍內,宜流不宜土,即朝廷選派的外臣任職。這個政策其實很先進,很積極,跟我們現在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很像。從這裏也可以感受到中國封建社會對少數民族地區治理制度的不斷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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