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我不能批評我的養父母隱瞞女孩的生活故事。也許在他們心裏就是自己的女兒。女生的安全健康成長也有賴於她們的細心呵護。為什麽她死前沒有銷毀收養證明?這應該給女孩壹個選擇生活的機會:她可以選擇找到自己的親生父母。我女兒大約95歲了。壹想到那個時代,就忍不住想起。那時候是計劃生育嚴格的時期,孩子被遺棄的情況屢見不鮮,尤其是女嬰。身在農村,聽過太多這樣的故事。無論我的親生父母給出多少無奈的理由,我都不認同他們把孩子送人的行為。我更鄙視這種孩子長大後要認的想法。生而不養是最大的惡意。這個女孩很不幸。她壹出生就和親生父母分開,甚至被遺棄。這個女孩很幸運地遇到了養父母,養父母把她當成自己的孩子。唯壹遺憾的是親子關系只有幾年。女兒也很清醒,說不去找親戚,只承認是親生父母把她養大的。她畢竟對親生父母沒什麽感情,突然找親戚對雙方來說都不好說是好是壞。生而不養,斷指可還,養而不生,終生難忘。既然有證明,就說明是福利院收養的。當初父母都已經放棄了,為什麽還要去找呢?他的親生父母願意認他嗎?如果沒有這樣方便的想法,就不要認他了。如果父母家庭條件特別好,願意認親戚,問問孩子的意見。畢竟好的條件和資源可以幫助他更快的成長。
總之,如果認親戚可以幫助孩子,養父母也希望孩子過得更好,或者孩子自己有這方面的意願,就可以認親戚。另壹方面,孩子不願意,或者孩子不知道,或者養父母認為這樣做會把孩子推向親生父母,孩子以後不會親自己,但如果有什麽顧慮,就不要承認。為了避免以後發生沖突,讓大家都不開心,還是早點做決定的好。
認不認,如果孩子小,主要看養父母的想法;孩子有自己的判斷,也可以結合自己的意見。最終結果由養父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