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