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受傷已經壹個月了。工傷賠償有期限嗎?
工傷保險事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糾紛,也屬於勞動爭議。《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以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為由,對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不服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確實超過申請仲裁期限,又沒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只有在沒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於仲裁機構因超過60日仲裁時效而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才會駁回起訴。但是,想申請仲裁的員工還是要註意,申請仲裁的期限是60天,壹定要把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