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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花稅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在標題中:

1.購銷合同由承包人按合同記載的購銷金額的0.3%蓋章。也就是說,合同雙方,包括買賣雙方,都要依法在自己的合同文本上貼上稅票。

2.作為印花稅應稅憑證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合同(不含同業拆借)。因此,個人之間的借條不屬於印花稅的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自2004年6月29日65438+2004年10月29日起,納稅人未在應稅憑證上加蓋或者少加蓋印花,或者應稅憑證上加蓋的印花未註銷或者註銷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所以國家既然開征了印花稅,納稅人就應該依法繳納印花稅。的確,印花稅作為壹個小稅種,在實際征管中相對薄弱,但這並不意味著納稅人可以不繳納印花稅,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也會對納稅人不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罰,不存在稅法不執行的可能。對違反印花稅的處罰在實踐中並不少見。因此,稅務機關沒有查出違法行為,並不意味著稅務機關放棄了執法權(也沒有權利放棄)。壹定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