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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發來了公司章程的新模式,以技貿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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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範本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公司行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本公司由XXX、XXX、XXX和XXX共同投資設立。

第四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的經營期限為年。(以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公司宗旨:××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經營範圍:××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

(以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三章註冊資本和出資方式

第九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萬元。

第十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1) ××××××××××××××××××××××××××××××××××××××××××××××××××××××××××××××××××××××××××××××××××××××××××××××××××××××××××××××××××××××××××××××××××××××××××××××××××××××××××××××××××××××××××××

(2) ××××××××××××××××××××××××××××××××××××××××××××××××××××××××××××××××××××××××××××××××××××××××××××××××××××××××××××××××××××××××××××××××××××××××××××××××××××××××××××××××××××××××××××

(3) ××××××××××××××××××××××××××××××××××××××××××××××××××××××××××××××××××××××××××××××××××××××××××××××××××××××××××××××××××××××××××××××××××××××××××××××××××××××××××××××××××××××××××××

第十壹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全部出資後,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其出資價值由股東會確認。按照《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公司註冊後個月內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十二條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的權利;

(三)有權查閱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股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按照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壹)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壹次。公司發生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和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壹般決議必須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召開前05天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運行機構。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名,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任期為年(最長不超過3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壹次,全體董事應當出席。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或股東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董事長應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同意的事項,必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的決議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第六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由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不少於3名,單數),其中職工代表為。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壹條監事會設召集人,由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作出的約定事項,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不經股東大會同意,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但應當相互通知。

第三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半數以上股東(出資)必須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於制作完成後15日內送交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不得提取。但是,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的剩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壹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經營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前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由股東確定清算組人選;依照前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清算,對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註冊會計師或者註冊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批準後,公司應當宣布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修改公司章程時,公司章程的修正案或修改書應由股東提交並簽署,在公司登記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金華市全體股東簽署。

××××××××(蓋章)代表簽字

××××××××(蓋章)代表簽字

××××××××(蓋章)代表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