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說:“身披皮衣,父母不敢害”——中國人的古老傳統教導我們死後要留下壹個完整的身體,這就限制了中國的遺體捐獻數量。此外,即使當事人同意死後捐獻遺體,仍然面臨諸多門檻。比如除了“書面捐獻意願”(見2007年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還需要滿足壹定的醫學和倫理條件(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同時,遺體包含個人利益,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也必須排除捐獻者近親屬的反對(即即使死者生前表示願意捐獻器官,只要家屬反對,器官也不能捐獻)。
但無論如何,對於有意捐獻遺體的人和醫療從業者來說,參考歐美的相關法律和現狀是有積極意義的。試想壹下,如果壹個人不太在乎死後身體的位置和用途,不在乎是否有機構從中獲利,這種豁達的想法或許可以幫助更多還活在這個世界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