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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待崗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等待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

2.待崗並不意味著勞動關系的終止,所以妳拿不到離職補償金,但是妳有權利通過EMS提交離職通知(俗稱“辭職信”),因為公司拖欠工資或者公司沒有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補充以下第三條;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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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目提成需要證據,沒有證據就沒有提成(妳的績效工資那麽高,妳之前獲得的績效工資應該有銀行轉賬記錄,那就是證據;或者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寫得很清楚);

4.我的回答僅供參考。詳細指導請參考:勞動法顧問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