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已經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並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不得記滿12分。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和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取得駕駛城市公共汽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二)申請增加拖拉機準駕車型的,取得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駕駛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大型客車駕駛資格壹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取得城市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拖拉機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擴展數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五條考試合格後,申請人應當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並參加領證宣誓儀式。
車管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宣誓儀式的當天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中國政府網-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