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實施期限為:
1,警告,壹年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高於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2、嚴重警告,壹年內不得在黨內提拔和推薦到黨外組織擔任高於原任職務。
3.撤銷黨內職務。決定撤銷職務的,必須依次撤銷其所擔任的最高職務。對於在黨外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4.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壹年和兩年。受留黨察看壹年處分的黨員,可視其具體表現再延長壹年。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開除黨籍。被開除黨籍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