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道教教職人員按照以下程序認定(詳見鏈接):
(1)經本人申請,住宮觀者向當地寺廟提交,在道教協會工作者向當地協會提交,住正教者向當地寺廟或道教協會提交。
(二)受理申請的寺廟、道教協會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道教協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聽取本人所在市、縣道教協會意見後,予以認可。
(四)本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尚未成立道教協會的,應當向中國道教協會申報,中國道教協會聽取本人所在市、縣道教協會的意見後予以承認。
(5)在中國道教協會工作的人員,應向中國道教協會提出申請,並得到中國道教協會的認可。
(六)第五條道教協會確認後,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七)完成備案手續後,認定其教職人員資格的道教協會頒發道教教職人員證書。
擴展數據:
道教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熱愛祖國,擁護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
(2)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學法的傳統道家。
(三)熟悉道教的主要規範,了解道教的基本教義;能背誦《早晚經》、《道德經》等道教經典。
(4)遵守道教規章制度,品德良好。
(五)年滿18周歲,具有壹定文化程度,皈依佛門或出家兩年以上,並獲得冠巾或學位。
參考資料:
道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中國道教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