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和嚴肅性,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
(壹)辭職或被辭退的國家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3)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人事檔案;
(4)自費出國留學人員人事檔案;
(五)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屬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國雇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三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壹、歸口管理”的原則,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是縣級以上(含縣級)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留存他人人事檔案。
第五條跨地區流動的農民工人事檔案可以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也可以由其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未建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地區,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仍由原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
第七條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當認真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傳遞等管理工作,認真做好流動人員身份認定、檔案工資記錄、出國(境)政審等工作,受權做好職稱資格評定、合同鑒證、社會保險等社會服務工作。
第三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轉移
第八條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憑人才流動的有效證件,向流動人員原單位出具檔案移交函,原單位應當在收到檔案移交函後15日內,持檔案移交通知書將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移交給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必須齊全完整,不得扣留或批量轉出材料。審核無誤後,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將《檔案轉移通知書》回執及時交回原單位。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發現移交的檔案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清楚的,應當要求原單位補齊或者查明。
第九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移交應當通過機要交通工具或者專人遞送,不得自行郵寄或者與人員交換。流動人員自帶的人事檔案,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予受理。第十條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接管農民工人事檔案時,農民工或者其現單位應當辦理委托歸檔手續。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當與流動人員或者其現單位簽訂檔案管理合同,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壹條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的調動手續與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調動手續具有同等效力。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的調動手續接收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四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
第十二條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與農民工及其現工作單位的聯系,做好農民工檔案的收集工作,不斷豐富農民工人事檔案的內容。必須仔細鑒別收集的材料。需要單位蓋章或者本人簽字的,可以簽字蓋章後歸入檔案。
第十三條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檔案整理過程中,要防止檔案材料的丟失和檔案內容的擅自泄露,不得擅自塗改、摘抄、銷毀、偽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第十四條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和借閱制度及註意事項。
(壹)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當辦理審批手續。查閱單位應當說明查閱理由,檔案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規定和需要確定提供的檔案材料。
(二)參考單位應派黨員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查閱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向考察單位介紹被考察人的相關情況。
(三)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嚴格保管涉及國家秘密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嚴格查閱程序。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借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五)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檔案閱覽規定,嚴禁塗改、劃入、摘抄或更換檔案材料。參觀者不得擅自透露或公布檔案內容。
第五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保管
第十五條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物質條件,建立堅固防火、防潮的專用檔案庫房,配備鐵質檔案櫃;經常檢查倉庫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避光、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檔案庫房、文件閱覽室和檔案室應相互分開。要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存儲方式和保護技術,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內部規章制度,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論研究,實行目標管理,不斷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效率和質量。
第十七條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應由專人負責。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是黨性強、作風正、忠於職守,並具有壹定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的黨員。
第六章監督和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黨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壹)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擅自改變檔案內容或者偽造檔案材料的;
(三)擅自公開或者泄露檔案內容的;
(四)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管理中,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單位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當本著“服務為主,適當收費”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或工作細則,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通知》(中組部發[1988]5號)、《關於進壹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中組部發[198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