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服務,可以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招標後無供應商投標,無合格標的,或重新招標失敗;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無法規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的迫切需求;
總價無法提前計算。
根據第43號法令第43條。財政部18,投標截止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或者評標時符合專業要求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和財政部18號令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競爭性談判采購的適用範圍。
我也是在國企,我們在采購上也經常用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既可以獨立,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而且可以打“擦邊球”。可以研究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