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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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偽造疫苗接種記錄是非法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編造、傳播虛假疫苗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新冠肺炎感染是因為謊報接種疫苗造成的,可能嚴重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隱瞞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接種記錄沒有接種,新冠肺炎的接種工作造假,將直接導致新冠肺炎寶貴的疫苗資源的巨大浪費。這意味著防疫長城本質上是壹個豆腐渣工程,非常脆弱,經不起疫情的沖擊,危害極大,可能會使我國已經取得的疫情防控成果化為烏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從以上可以得出結論,疫苗的經營應該是許可的。如果未經許可,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司法解釋,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