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計劃:建設工程監理計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3.規範監管工作。
4.監理工作的標準化:工作的時間順序。這是指職責分工的嚴謹性,監管的所有工作都要按照壹定的邏輯順序進行。建設項目的監理是由不同專業、不同水平的專家來完成的。其中嚴格的職責分工是協調監管工作的前提,也是實現監管目標的重要保證。工作目標的確定性。在職責分工的基礎上,確定每項監督工作的具體目標,還應規定完成時限,以便通過匯報材料檢查和評估監督工作及其效果。
5.參加驗收並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完畢後,監理單位應在正式驗收前組織竣工預驗收,並對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建設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並簽署監理單位的意見。
6、向業主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文件。
建設工程監理完成後,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應當在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監理單位壹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強制性文件、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
7.監理工作總結:監理工作完成後,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從兩個方面對監理工作進行總結。是提交給業主的監理工作總結,主要內容包括:委托監理合同履行情況概述,監理任務或目標完成情況評價,業主為監理活動提供的辦公用房、車輛、試驗設施清單,以及表明監理工作結束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