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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違法行為是否準備制止,只能分未遂。

宋軍律師甲:

妳說的這種情況屬於搶劫預備,當然要處罰。

宋軍

湖北武漢的律師

我幫妳咨詢了律師網,是資深律師的回答。..

而且妳說的未遂和準備不壹樣,處罰也不壹樣。

以下是我正在尋找的信息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1979條)規定:“為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根據這壹規定,結合搶劫罪的內容和我國刑法的相關原則,搶劫罪的犯罪預備形態是指已經為實施搶劫作了準備,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搶劫的犯罪形態。這種形式的行為人是搶劫罪的預備犯。

體分析,搶劫罪預備犯的成立,即搶劫罪的犯罪預備形態,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征:

第壹,行為人已經開始為搶劫犯罪做準備。這壹特征將搶劫罪的犯罪預備形態與單純的犯罪故意表示區別開來。犯罪故意的簡單表述就是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揭示自己的犯罪意圖。比如有人在日記中記錄了想攔路搶劫的想法,這是搶劫意圖的表達。我國刑法摒棄了古代剝削階級刑法中的“思想犯”,對單純的犯罪故意表示不予處罰。這是因為,犯罪故意的單純表示雖然也表現為壹定的書面行為或言語行為,但其功能只是揭示犯罪故意,基本屬於主觀範疇,行為人並未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基本屬性和主客觀相統壹的犯罪構成要求,我國刑法不承認單純的犯罪故意表現為犯罪。因此,認定搶劫罪的犯罪預備形態,首先要嚴格區分搶劫罪的犯罪預備行為和單純的犯罪故意表示。搶劫罪的犯罪預備是行為人具有搶劫的故意後,在行為人的故意和目的的控制下,為實施搶劫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這種主客觀因素的統壹,使得搶劫罪的預備行為具有壹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因而有可能成為犯罪行為,受到處罰。從搶劫罪預備行為的外延,即其表現形式來看,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其中,為實施搶劫而準備犯罪工具是最常見的表現形式,例如,準備刀、槍、棒,準備交通工具等等。另外,為實施搶劫創造便利條件的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1)引誘、集合同壹犯罪分子;(二)為* * *實施搶劫制定犯罪計劃的;(3)為實施搶劫而預先進行的偵查活動;(四)為搶劫罪排除障礙;(5)準備搶劫的手段,如練習用絆索阻擋搶劫的步驟,練習麻醉搶劫的方法;(6)試圖接近被搶劫人,以便在有利時機開始搶劫;等壹下。

第二,行為人尚未開始實施搶劫罪。這個特征就是搶劫罪的預備形態與犯罪實施後的各種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的明顯的客觀區別。只有在搶劫的預備行為已經開始,搶劫的實施尚未開始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搶劫的犯罪預備;如果已經實施了搶劫罪,只能構成搶劫未遂、搶劫既遂、實施階段中止等犯罪形態。為了正確認定搶劫罪的預備形態,必須正確把握搶劫罪的起點。實施搶劫的行為是搶劫罪分則規定其構成要件的行為。由犯罪構成要件的特征決定,搶劫罪的完全實行可以分解為雙重實行內容,壹是前者侵犯公民人身完整的手段,二是以侵犯公私財物非法強行獲取財富為目的。因此,第壹種行為,即侵害人身的行為,是實施搶劫的行為。需要註意的是,搶劫的手段可以包括壹系列具有內在聯系的動作,而不僅僅是壹個動作。比如,在以暴力為手段的搶劫案件中,可以依次出現盤問被害人、追逐被害人、抓捕被害人、毆打甚至傷害、殺害被害人等壹系列動作。這些行為都是暴力行為的內容,無論行為人從哪壹個行為開始實施,都足以認定為實施搶劫罪的開始,而不是犯罪預備。舉個例子,有這樣壹個案例:甲、乙晚上出門,打算搶劫。看到壹對年輕男女坐著說話,甲乙商議,各抓壹個泥球來搶。在四五米外被發現時,甲乙雙方同時向對方扔泥球。年輕人立即做好防禦準備,厲聲問道:“要不要打?”甲乙雙方見難得逞,轉身就跑。有人認為本案是搶劫的犯罪預備,也有人認為是搶劫未遂。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因為行為人向被害人擊打泥球的行為已經不能是為實施搶劫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而是實施搶劫的暴力行為。

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來看,在區分搶劫罪的犯罪預備形態和未遂形態時,以下幾種情況往往會有異議。第壹,尚未上路或仍在路上的案件。是指搶劫犯準備了犯罪工具,制定了前往某地實施搶劫犯罪的計劃,但不在路上或途中,因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實施搶劫犯罪的行為。理論上對此類案件的定性有不同的看法,屬於未遂和預備。二是尾隨行為。是指搶劫犯在跟隨被害人伺機搶劫或在預定地點搶劫的同時,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理論上有人認為這是搶劫未遂。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先例。比如某公司連續三天在某銀行外跟蹤女出納,打算伺機用磚頭砸傷出納,搶劫錢財,都是因為附近工地有人值班,不敢下手。他在最後壹次尾隨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壹審法院認定A構成搶劫未遂;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作為教學案例,認為本案是搶劫的預備行為。第三是等待行為。是指行為人埋伏或等待預定地點實施搶劫,但因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搶劫。比如A計劃搶劫某單位出納B攜帶的巨款。經過跟蹤調查,他買了把刀,帶著刀連續三次伏擊選定的作案時間和地點。沒想到某乙三次都沒路過這裏。法院準備以搶劫罪給A定罪判刑。有評論認為,這應該是壹起搶劫罪未遂。見法律,第7號,1983,第20頁。第四是尋找行為。指行為人預謀搶劫,但未能找到犯罪對象。比如,甲乙雙方經過預謀,用過去偷來的手槍出去搶劫賭場三次,都沒有找到賭場。有人認為本案是搶劫未遂,也有人認為是搶劫預備。參見《刑事案件分析》,遼寧法學會編,遼寧人民出版社,1985,第87-89頁。筆者認為,上述案件屬於搶劫罪的預備形態,而非搶劫罪的未遂形態。因為,這些案件中的行為是為實施搶劫創造便利條件,而不是實施搶劫本身。在尚未上路或仍在途中的案件中,不可能實施和完成異地搶劫罪;尾隨行為、等待行為、搜尋行為都是為了發現和接近犯罪對象,選擇有利的時間、地點和條件開始搶劫。這些行為完全符合搶劫預備行為的本質和表現形式,但不符合搶劫實施的要求。它們根本不是實施搶劫中侵犯他人人身行為的手段。因此,上述案件應認定為搶劫罪的預備行為,而非犯罪未遂。

第三,實施搶劫的行為是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這壹特征使得搶劫罪的預備形態不同於搶劫前的犯罪中止形態。後者雖然沒有開始實施搶劫,但原因是行為人自動放棄了犯罪故意和活動。導致搶劫罪預備犯未能實施犯罪的常見原因有:被他人或政法機關制止、未發現或接近犯罪對象、不具備實施犯罪的機會和環境條件、行為人對是否實施搶劫存在錯誤認識。比如有這樣壹個案例:甲乙雙方發現自己在火車上有大量現金,突然產生了不好的想法。當他們得知冰丁是個小商販,要去南方買衣服時,就謊稱在福建可以給對方搞到便宜的進口衣服。冰和丁喜出望外,於是邀請甲乙二人去福建,並支付甲乙二人的住宿費。途中,甲乙雙方買了50片安眠酮,磨成粉末,制成“搖頭丸”。打算去上海後,在和乙方、丁方喝酒的時候把他們哄睡著,借機拿走了他們的巨款。不料,登上前往上海的船後,船上的警員在對其行李進行安檢時,發現了壹個裝有安眠藥的瓶子。經訊問,B某交代了他們的犯罪計劃。這是壹起典型的搶劫犯罪預備案件。肇事者已經準備好了犯罪工具,擬定了犯罪計劃。他們之所以沒有開始實施搶劫犯罪,是因為公安人員及時發現和偵破了他們的犯罪活動。搶劫罪犯罪預備的這壹特征,說明行為人並沒有自動放棄自己的犯罪故意和行為,因此比搶劫前的犯罪中止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

搶劫罪的犯罪預備形態是上述三個特征的有機結合和統壹。其中,前兩個特征重在揭示其客觀特征,第三個特征重在揭示其主觀特征,即搶劫罪的犯罪預備形態也是主客觀要件的統壹。為實施搶劫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是其客觀要件,為搶劫犯罪準備的故意是其主觀要件。主客觀因素的統壹構成了搶劫罪預備犯承擔刑事責任的科學依據。認定搶劫罪的預備犯,應當認真把握上述特征。這三個特征的統壹也正確地反映了搶劫罪犯罪預備形態區別於既遂、未遂和中止形態的危害程度,從而為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奠定了科學基礎。

犯罪就是犯罪。有規定。供應品已經為妳列出來了。律師看了妳的例子,說是準備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