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以應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和憑證數量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的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和收入)×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數×適用稅額標準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壹)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二)產權所有人將財產贈與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和學校的;
(三)財政部批準的其他免稅證明。
第五條印花稅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買並加蓋印花(以下簡稱貼花)繳納。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貼花次數較多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繳款書代替貼花或按期匯繳的辦法。
第六條稅收票證應附在完稅憑證上,由納稅人在每張稅收票證的騎縫上加蓋作廢或註銷印章。已粘貼的郵票不得重復使用。
第七條應稅憑證應當在制發或者領取時加蓋印花。
第八條同壹憑證由雙方或多方簽署,且各方各執壹份的,各方應在每份憑證上加蓋足額印章。
第九條。如果修改後印花憑證中包含的金額增加,則增加的金額將由印花補貼。
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壹條國家稅務總局監督印花稅票的制作。面值為人民幣。
第十二條開具或者辦理完稅證明的單位,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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