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地的數量和名稱都比明代少,主要以官村、旗地和屯田的形式出現。官莊主要繼承了明朝的官田、無主地和清朝占有的土地,分屬內務部、禮部和光祿寺管轄。旗地是順治元年(1644)以來多次占領的土地。旗內官兵、百姓、奴隸各出36畝土地作為股份,八旗則根據身份分配不同數量的土地。他們占據的土地由莊園管理,由“壯丁”耕種。旗地不向政府納稅,糧食不增不減。它是世襲的,按法典不允許出售。由於旗手不習慣農業生產,經常私自買賣旗地,使得許多失去旗地的人難以謀生,直接影響了清政府的穩定。雍正即位後,下令清理旗地,贖回國家出售的土地,並對旗地進行清查,為審查旗人與土地的糾紛做準備。後來,標售旗地的現象依然屢禁不止。光緒二十三年(1897),清政府再次規定:“無論舊圈是否新建,旗地均不準售於民,但從前民手中購買以供推廣者,則允許其開業”,允許“旗地交於民”,從而承認了旗地壹般買賣的合法性。
清代屯田有三種形式:軍事、民間和草屯。清政權穩定後,非常重視墾荒,制定墾荒令,將州、縣、衛無人居住的荒地全部分給流民和官兵種植。順治初“甘禁衛改屯定”,後涼州“錢鈞改屯定”。全國各地的駐軍在地方政府的組織下開墾荒地,播種。而難民不會耕種就不能耕種,於是官員借農具、種子或數量來借錢。據《清稿》中關於糧食的記載,清朝初期,抽調壯丁開荒,在邊疆設兵保衛農民。後來,為了使地方官致力於地勞結合,還制定了《勸罰例限年法》,勸告農民和桑農監督屯田開墾。順治年間,各地開辟了大量熟田。
清代中後期,金昌駐軍數量逐漸減少。此外,壹些駐軍及其家屬陸續為民定居,軍墾荒地改為民用荒地。到清朝末年,由於左在甘肅整頓地方兵,永昌各營兵力比光緒八年(1882)嘉慶年間減少了65%左右。到民國成立時,除寧遠堡和水泉堡各有50名士兵外,其余各營均已裁撤。
清朝非常重視人民村。為了醫治戰爭造成的創傷,順治六年(1649)的上諭說:“屯田種地,憑戶部都察院的命令,分撥到各州各縣,凡逃往各處的人,不論出身如何,都要廣征並編入嘉寶,安居樂業。州縣官員視察了當地的無主荒地,頒發了印章執照,開墾土地並永遠耕種。經過六年的耕作,壹位公司官員親自檢查成熟畝數,根據調查情況愛撫它們,並在收錢和收糧之前要求下訂單。六年前不準征稅,不分金派之分,如縱容官、官、鄉約、甲首領,借端害,州縣官印字無罪。確保逃亡的人可以恢復他們的生意,越來越多的領域將被收回。州縣以招人、勸耕量為最,道府以責督偷懶為最。每年年底單獨打按摩,載入考試。該部將迅速發布指令,要求遵守。”聖旨有四項內容:壹、招募流民,開墾土地,恢復農業;二是政府承認墾荒人的土地是私有的,並頒發了印章執照;第三,復墾前五年免稅;第四,以開墾和征集的數量作為官員政績優劣的考核依據。由於其免稅期短,墾區土壤貧瘠,農民往往被地主和官員以開墾為名帶走,或者開墾荒地後,有人認可其經營,提起訴訟,農民因此無法負擔巨額訴訟款或因訴訟而棄業或破產。康熙時期,土地政策進壹步調整,主體由六年改為十年。“酌情借給牛種,春秋兩季借。”政府給農民銀,每畝三錢,稱為農業資本,第二年返還壹半,三年還清。政府還實行“改田名”制度,將土地從明朝皇宮“改為原種民地,改為民產,改名田,永為天下業”。在實施墾荒政策時,清政府還采取了壹系列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私有土地權利的措施,既保護了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又使封建地主任意占有了大量人民的貧瘠土地。
康熙至乾隆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壹個繁榮時期。隨著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和發展,土地收入增加,刺激了地主追求土地收入和利潤的欲望。因此,地主和士紳極力購買和掠奪土地,土地越來越多地參與商品流通,土地產權轉讓和交易量猛增。由於激烈的土地兼並,大量自耕農和半自耕農破產。破產的農民不得不出租地主的土地或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供地主生存,而地主則通過土地、抵押制度、分成制度、雇傭勞動力等手段殘酷地剝削農民。雍正四年(1726),根據雍正前期的聖旨,甘肅開始實行“攤丁稅入田賦”、“官紳以糧為警”等新政,使延續數千年的人頭稅不再征收,農民負擔減輕。乾隆五年(1740),為緩解地主與莊園主改租、追租引發的尖銳矛盾,清政府還頒布了旗地佃農享有永佃權的法令,實行“永佃制”。境內旗地少,無地農民多為生存將勞動力賣給地主,遭受殘酷剝削,生活悲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