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是我國的行政司法機關,不屬於“企業”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2017)。
1.自2065438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壹般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在向監獄開具發票時,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含電子發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普通發票不需要填寫稅務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