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十日。
2.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3.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中國人民網-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