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短信:關於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的短信。有時,配偶和他們自己,以及第三方和他們自己可能通過短信聯系。涉及到婚外情,這樣的留言可以留作證據。但是由於短信的特點,很難保存,很難直接證明短信的發送者和接收者是誰,所以需要采取壹些特殊的措施來保存,可能還需要壹些輔助證據來證明婚外情的事實。但無論如何,這些短信都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比如,短信留在接收者的手機裏,沒有被刪除。保存在手機的存儲空間或存儲卡中,或者短信被固定並經公證處公證,以備日後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