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確認是派出所的話,應該去。就算妳沒有問題,公民也有調查的義務。如果妳有事情,妳應該去更多。建議妳仔細考慮這件事。警察把某人叫到警察局。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妳必須去。傳喚會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警方傳喚處於偵查階段,可以依法傳喚當事人了解情況,不壹定是因為證據不足。警察可以提前拘留公共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即使他們沒有發函傳喚他。警察了解案情並通知其問話只是簡單的情況,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傳喚。不去的話壹般不會有什麽後果。但是,如果警方發現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警方應采取傳喚或強制傳喚的形式,而不是電話通知。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到指定時間、地點的壹種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公民和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九十二條改為第壹百壹十七條,修改為:“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