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的特點:是法律之外的另壹種解決問題的方式,是壹種比較直接的利益表達形式。但由於信訪信息壹般是由信訪辦工作人員篩選後,再提交給相關領導和機關,所以也是這個意義上的間接利益表達。投訴,是指權益受到侵害的人,針對有關組織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事實,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主張權利。投訴人是權益受到侵害的人。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因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糾紛後,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調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
請願後應該多久回復?
1.通常在60天內。有關規定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信訪處理意見。情況復雜的,經有關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2.投訴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核。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在30日內向復議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但是,除非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