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夏,在被告人何的安排下,被告人熊等人以黃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在黃石港區商務中心高檔寫字樓租用了兩間辦公室。公司成立於2018。自稱從事軟件開發、信息技術咨詢、數據處理等業務,但實際上並無業務,法定代表人為熊。
2020年5月,他以每條信息1元左右的價格,購買了20萬條股東的手機號碼信息,並到處招人負責“挖掘資源”。之後,指定的辦公室“主管”會根據何的安排,對團夥成員進行考勤檢查,分發股東電話名單,督促成員冒充證券公司員工給股東打電話,添加微信好友,並將添加的部分微信好友信息提供給熊等人進行詐騙。
為實施詐騙,他聯系他人搭建股指期貨交易平臺,包括充值資金的網站和交易軟件,形成了炒作滬深300股指期貨的虛假交易平臺。該團夥謊稱證券公司在做活動,加股民為微信好友,組建微信群。團夥成員在微信群中扮演“講師”、“股民”的角色,利用事先準備好的文字發布證券交易相關專業知識,騙取微信群中真實股民對“講師”的信任。2020年5月至6月間,“講師”以股市行情不好,股指期貨交易更賺錢為由,誘騙被害人進入何某提供的平臺網站註冊開戶,進行虛假的滬深300股指期貨交易。事主充值後,團夥成員繼續冒充“講師”、“股東”,以高杠桿(25倍)、高手續費(300元/次)、反向操作、日內交易等手段誘騙事主資金快速虧損。他說他按照客戶損失的40%到50%拿回扣,每筆手續費賺180元。何團夥詐騙25名被害人328萬元。
法律依據: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