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可分為壹般非法惡意透支和刑事惡意透支。壹般非法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章程和約定故意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壹般非法惡意透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因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刑事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拒不歸還的行為。刑事惡意透支按行為類型可分為超過限額的刑事惡意透支和超過期限的刑事惡意透支。壹般非法惡意透支與刑事惡意透支的相似之處在於每個行為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於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是否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是實踐中的標準。兩者不僅有量的區別,還有質的劃分;
區分上述不同類型的透支,有助於我們識別惡意透支行為。惡意透支犯罪由以下要素構成:
(1)主題元素。僅限有效持卡人。以借、取、買、偷、搶等行為為基礎騙取信用卡的人和其他持有信用卡的人。未經招投標程序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原因上面已經說了,這裏就不贅述了。
(2)主觀因素。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是故意,包括明知規定的限度和期限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壹般是基於對其行為的推定,經發卡銀行催告後拒不歸還既是行為的客觀方面,也是推斷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在推定過程中,需要區分主觀惡性拒不返還和客觀因素合理無法返還。前者是主觀不願意,後者是客觀不能。信用卡透支本身就是高風險業務,銀行應該充分認識到其風險成本。持卡人透支後因不可抗力等正當原因客觀上不能歸還的,基於刑法謙抑性,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持卡人巨額透支後攜款潛逃;透支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透支款無法歸還的;在鋪張浪費和奢侈品上花透支的錢,大大超過其實際支付能力。
(3)客觀要素。犯罪人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第壹,超過規定限額的透支,如果催收後不還,稱為犯罪性惡意透支。所謂透支限額,是指持卡人在發卡銀行規定的實際存款余額之外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額,包括單筆透支限額和月度累計透支限額。如果透支超過限額,發卡行可以隨時催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精神,“不歸還”是指“自收到發卡行催款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歸還”;行為人不催收或者催收後自動歸還透支款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另壹種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催收後不還的,稱為犯罪性惡意透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準貸記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發卡行部分規定為1個月。透支金額未超過限額,但超過上述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不歸還的,將構成犯罪。演員領取後返還的期限為3個月。行為人不催收或者催收後自動歸還透支款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透支的還款主體不僅限於持卡人,還包括擔保人。拒絕歸還的原則是持卡人拒絕歸還。因此,如果發卡行拒絕直接向持卡人收款,可以認定為犯罪,因為當持卡人拒絕歸還時,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該罪的所有構成要件。至於其擔保人歸還透支款,可以考慮作為量刑情節;如果發卡行直接向擔保人收款,擔保人歸還,持卡人不構成犯罪;擔保人拒不歸還,但持卡人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如果持卡人明知故犯,拒不歸還,則構成犯罪。
關於透支數額的認定,需要註意的是,在惡意透支超限犯罪中,透支犯罪數額是指透支總額,而不是超限部分;透支犯罪的數額是指透支數額本身,不包括利息和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