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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在法律上屬於書面形式嗎?

《電子簽名法》第4條規定: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檢索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只要能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成為證據,屬於該條中的“書面形式”,理由如下:

首先,書面形式不應局限於我們通常所說的普通書證。手機短信雖然不同於普通書證的記錄方式和記錄介質,但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以記錄全部內容,並以其內容證明待證事實的真實情況。

其次,手機短信也是用顯示和記錄的內容來說明壹個案件的壹個問題,可以用書面的形式呈現出來讓人看到和使用,導出打印出來後和書面形式沒什麽區別;

再次,我國《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將傳統的書面形式擴展為電子數據形式,手機短信也屬於廣義的電子數據形式。據此可以得出結論,手機短信屬於實質書面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有形地表達內容並可以被獲取的數據電文被視為書面形式和無障礙。從數據電文的定義來看,這裏的書面形式不要求防篡改,所以普通的電子郵件和電子文件即使沒有經過電子簽名技術處理,也是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