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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範文

以下是民事再審申請書樣本,整理給妳,供妳參考。歡迎閱讀。

民事再審申請書是壹種司法文書。民事再審申請不同於刑事再審申請。民事再審申請主要是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或者第壹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的文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申請再審人(壹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壹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再審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民間借貸糾紛壹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11、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法院於2065438年10月4日作出的(2011)歷上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姬敏四商中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壹.請求重審

1.請求妳院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1)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壹項、第二項;

2.請求妳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姬敏司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2011)的內容;

3.請求妳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民無需承擔債務償還的訴訟請求;

4.請求妳院壹審、二審、再審判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別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具體理由如下:

再審申請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債務;夫妻壹方或雙方因治療疾病而產生的債務;因撫養子女而產生的債務;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發生的債務;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自2005年xxxx起分居。他們對自己的債務並不知情,貸款並非用於家庭生活或上述法律範圍內。故再審申請人XXX對不能認定為夫妻債務的個人債務的清償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打擊高利貸的通知》的規定:“私人個體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動)。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息放貸。”根據再審申請人XXX在壹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存在高利貸。被申請人XXX償還的債務屬於本金還是利息尚不清楚,剩余金額很可能是高利貸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綜上,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高利貸債務的償還責任。我們懇請妳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魏xx,男,65438年6月+0963 65438年10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縣* *瑤族鄉**41,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梁xx,男,8月出生,1969,壯族,農民,住* *縣* *村。人身損害賠償壹案,申請人不服* *縣人民法院(2009)天民終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人時從二樓摔下,導致右股骨頸骨折。事後,被申請人沒有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往定安私人診所進行草藥治療。2009年6月12日,原告傷殘等級經右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六級傷殘。申請人於2009年6月16日向* *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 * *共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本案案發於2007年6月30日,訴訟時效已過,故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了他的起訴。在拿不到錢的情況下,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項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損傷,經檢查確認並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損傷之日起計算。”該條中的“傷害發生日期”不能簡單理解為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成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的日期,因為人身傷害的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金額,而具體的損害金額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當有傷殘鑒定,以確定賠償金額。因此,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訴訟時效應當從傷殘鑒定之日起算,即從2009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07年2月30日起算。

我在此傳達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三再審申請人:程悅,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漢族,湖北監利縣人,原系東風汽車有限公司職工,住十堰市東城開發區李家邊村,聯系電話:13294215667。

再審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工業區白燁路29號,電話:027-84283537

法定代表人:徐平,該公司董事長。

申請人因勞動爭議壹案,不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05)茅民壹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石民中(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理由:

壹是生效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申請再審程序:

1.依法撤銷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05)第897茂民壹初字、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第479師民中(1)字民事判決;

2.依法判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至2005年3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1,995,1,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9000元;

3.第壹、二審的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1.壹審法院認為,申請人在2001之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沒有證據證明其在2001之後與被申請人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故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為其支付社會保險或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在原審過程中,申請人提供了證人王暢(班長)、孔(同事)證明申請人在2001之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營銷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案其他當事人自2003年4月起與十堰市和美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不能說明申請人與十堰市和美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也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第14號)第13條規定,申請人的工作年限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被申請人不能舉證的,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勞動者履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義務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原湖北省勞動廳《關於規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程序的通知》(鄂勞裏[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實質性內容和程序,並書面通知對方。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和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限如何計算的批復》(法釋〔2004〕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壹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的,勞動者主張權利的日期為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

原審過程中,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在2001已經解除或終止,因此不能認定雙方在2001之後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生效判決認定申請人超過仲裁期限,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雖然《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納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繳納未繳納的款項外,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與國家稅收壹樣,具有強制性,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間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在2001之後不在自己單位,也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在2001已經解除或者終止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那麽被申請人應當為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壹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作出錯誤判決。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我們衷心希望妳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XXX

XX年XX月XX日

書記員:楊xx

附件:1、十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復印件1份(石勞仲[2005]43號);

2.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05)茅民壹第897號;

3.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第479號(中(1))民事判決書復印件;

4.十堰中院(2008)石民審字第62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