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6個巡回法庭。第壹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湖南四省。第二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巡回區為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設在河南省鄭州市,巡回區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設在重慶,巡回區為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第六巡回法庭設在陜西省Xi,巡回區為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內蒙古等五省區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總部直接受理。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統壹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信息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立案信息、審判流程、裁判文書依法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巡回法庭在巡回區內審判或者處理下列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壹)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四)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件;(五)刑事申訴案件;(六)依法提起再審的案件;(七)對高級人民法院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八)高級人民法院提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九)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知識產權、涉外業務、海事、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總部審理或辦理。對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來信來訪,由巡回法庭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互聯網法院在線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並在收到材料後七日內作出如下在線處理:
(壹)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繳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2)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出具補正通知書,受理時間在收到補正材料的次日重新計算;原告在指定期限內未按要求補正的,應當退回起訴材料。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經解釋後,原告無異議的,將起訴材料退回;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應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