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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小婉
編輯|靖宇
“她真的討厭美國。」
四年前,在七國集團峰會上,美國前總統特朗普公開向世界各國領導人抱怨壹向以“嚴厲”著稱的歐盟反壟斷局局長瑪格麗特·韋斯塔格爾(Margrethe Vestager)。
維斯塔格是強硬派,是歐盟技術監督的重要推動者。在擔任歐盟委員會競爭專員期間,她因頻繁向蘋果、谷歌等美國科技巨頭開出天價罰單而聞名,被稱為“矽谷女警”。
目前,她壹貫的反壟斷行動計劃取得了突破性的實質性進展。
當地時間3月24日晚,在布魯塞爾,歐盟總部、成員國和立法者就《數字市場法案》(DMA)達成協議,並公布了最終文本。
這壹新規針對蘋果、谷歌、Meta(原臉書)、亞馬遜和微軟的反壟斷治理,旨在規範歐洲五大公司的商業行為和市場支配地位。符合“守門人”標準的矽谷巨頭壹旦違反法案規定,將面臨巨額罰款甚至被拆分的風險。
該法案的風格就像其領導人維斯塔格壹樣,嚴厲、強硬、明確好惡。外界評價DMA是“歐盟20年來第壹次全面修訂互聯網競爭規則”,也是“繼2018年通過《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後,歐盟最全面的科技監管立法”,在全球範圍內具有裏程碑意義和深遠影響。
該法案可能會重塑應用商店、網絡廣告、電子商務、短信服務和其他日常數字工具的運營模式,改變大型科技公司現有的核心業務和商業模式。
就在DMA敲定壹周後,Vestager表示,另壹項重磅反壟斷姐妹提案數字服務法案(DSA)預計將於4月份敲定,重點是該平臺對內容和定向廣告的監管責任。
歐盟雙箭齊發,“守門人”自然不會坐以待斃。然而,經過壹輪激烈的遊說,他們的抗議言論並沒有改變歐盟的態度和現實的立法趨勢。按照歐盟的立法程序,法律文本定稿後,將提交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表決,生效6個月後在所有成員國實施。
實際上,最後的投票環節只是走個形式,Vestager預測DMA將於今年6月65438+10月生效。新規靴子落地,真實未來不明。不願意被馴服的是大西洋彼岸的大互聯網公司。
在特朗普發聲之前,蘋果CEO庫克也公開表達了對維斯塔格的不滿,認為她讓蘋果多繳稅是“政策不公”。
在歐盟乃至全球範圍內,Vestag都是主張互聯網反壟斷和技術監管的頭號旗手。2014年,她成為歐盟競爭事務專員,2019年,她被任命為歐盟委員會執行副主席,掌握著構建歐洲數字化治理戰略的權力。
她的大多數同事在權力上會受到各種限制,但她是個例外——她不僅可以阻止公司合並,對私人辦公室發起突襲,還可以對跨國公司處以巨額罰款。
外界害怕韋斯特格的強大力量。在Twitter上,她的同事被嘲笑為反應遲鈍的白癡或詭計多端的政客。相比之下,韋斯特格被描繪成壹個“中世紀的武力女王”,有著傲慢的眼睛和兩把大戰斧。
正是在鐵娘子的推動下,DMA從最初的提案壹路加速,經過16個月在立法機構內部達成壹致,為最終通過奠定了基礎。在歐盟的立法程序下,這壹系列動作夠快。
所謂“把關人”,是指大型互聯網線上平臺企業。這些平臺通常擁有巨大的財富,穩定地占據市場主導地位,能夠連接龐大的用戶群體和企業,還掌握著關鍵的數據資源。
根據法律規定,“看門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根據這些標準,合格守門人的名單都是全球市值排行榜上的頂尖美國科技公司。蘋果、谷歌、Meta、亞馬遜、微軟都屬於“獵奇”範疇。歐盟本土互聯網公司中,只有Spotify有望成為其中之壹,但目前的實力還不夠。
然而,Vestag否認DMA只針對美國。“DMA不是針對某些企業或者某些企業的國籍。她在去年接受英國《金融時報》采訪時表示:“我們正試圖弄清楚誰應該在治理範圍內,誰可能成為守門人,這與市場效應有關。」
DMA的另壹個方面是高精細標準。如果“守門人”違反規定,歐盟委員會可能會處以上壹年度全球收入10%的罰款;如果是累犯,比例可以提高到20%。
比如蘋果2021財年總營收達到3658億美元。如果歐盟開出反壟斷罰單,按照10%的比例,“富如敵國”的蘋果可能要割肉近366億美元。
“沒有壹家公司會對高達其全球收入20%的罰款不屑壹顧。歐盟內部市場專員蒂埃裏·布雷頓(Thierry Breton)說。
如果企業“屢教不改”,歐盟委員會有權對其進行市場調查,必要時拆分其業務,並可能在壹段時間內禁止他們收購其他公司。
DMA是對歐盟及成員國競爭法體系的補充,不影響原有競爭法。
“在我擔任歐盟競爭專員的七八年裏,我學到的壹件事是,處理壹些問題需要系統的答案和效率。在今年的西南偏南大會上,維斯特格在接受外媒采訪時表示,如果允許非法行為存在,即使時間很短,競爭對手和消費者都將面臨巨大的痛苦和風險。
她期待新法規能夠解決單壹執法行動無法解決的系統性問題,通過立法簡化歐盟與過去科技巨頭之間的鬥爭,建立壹個公平、開放、競爭的市場。
當地時間3月24日晚,經過8個小時的三方會談,DMA最終文本出爐。
早在5438年6月+2020年2月,歐盟委員會就在數字合規和監管領域提出了兩個重磅法律提案,分別是DMA和DSA。當時,歐洲聯盟內部沒有就“守門人”義務的標準和範圍達成壹致。
與最初的提案版本相比,已經定稿的新版法案有以下主要變化:
1.在“核心平臺服務”範圍內,增加網頁瀏覽器和語音助手,但不包括互聯網電視;
2.提高“守門人”門檻,分別將年收入提升至65億歐元、市值提升至650億歐元至75億歐元、750億歐元,量化月度終端用戶和年度企業用戶的數量標準;
3.與GDPR聯動,嚴格限制“把關人”跨平臺合並處理數據;
4.將懲罰上限從全球收入的10%提高到20%。
現實中,歐盟與谷歌、蘋果等互聯網大公司的反壟斷鬥爭是壹場漫長而耗時的拉鋸戰。歐美的反壟斷機構也因效率低、反應慢而飽受詬病。
安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反壟斷律師顧正平告訴極客公園,這是因為互聯網環境下壟斷行為的認定涉及壹系列復雜的法律和經濟分析。
具體涉及如何界定相關市場、確定市場份額和地位、企業是否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行為是否有合理的商業理由以及是否對市場競爭造成了損害。
如果涉嫌壟斷的行為既造成了壹定程度的競爭損害,又具有促進競爭的效果,則需要綜合考慮促進競爭和阻礙競爭之間哪個作用更重要,需要結合具體的業務場景和行業特點進行認定和分析。
對於反壟斷來說,不斷的動態變化和創新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在PC時代,世界各國政府對當時的科技巨頭微軟非常警惕,利用反壟斷法對微軟進行持續的調查。
移動互聯網時代,平臺企業創造了新的商業模式,導致原有的反壟斷法律和執法手段滯後,跟不上科技進步和商業演進催生的各種新業態。
在顧正平看來,傳統PC時代的科技公司主要依靠技術推動,主要服務於線下傳統行業,商業邏輯相對簡單。新興的互聯網平臺經濟深度介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無論是用戶還是相關企業都更加依賴平臺。
平臺,尤其是超級平臺,擁有海量的用戶數據,具有更強的網絡鎖定效應,更有可能擁有強大的統治力和控制力。更容易利用數據操縱和誤導用戶行為,濫用優勢地位打壓競爭對手,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因此,監管機構有必要進行更全面、更有力的監管。
“DMA新規設置了識別把關人的量化指標和明確的行為清單,方向性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大,有助於推動對互聯網巨頭的查處,提高執法司法效率。”他說。
作為DMA的配套,DSA有望在今年4月定型。
與DMA錨定“看門人”不同,DSA側重於嚴格監管平臺巨頭利用其龐大的數據資源推送網絡廣告,尤其是禁止用戶向未成年用戶推送廣告,要求平臺承擔更多的內容監管責任。
新規的實際影響和實施效果還需要更多的時間來驗證。歐盟委員會表示將成立壹個咨詢委員會和壹個高級別工作組,負責下壹階段該法案的具體實施。
壹套組合拳下來,大型科技公司頭上的合規“魔咒”越來越緊。
布魯塞爾在左邊,矽谷在右邊。
歐盟正在升級與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壟斷戰爭,而矽谷巨頭們則在繼續抗議的同時竭力遊說。
Meta全球事務總裁尼克·克萊格(Nick Clegg)在其專欄中指出,新法的壹些細節“可能會導致產品的服務模式僵化,阻礙技術的不斷進步和叠代”。
蘋果發言人表示,DMA的壹些規則可能會給蘋果用戶造成不必要的隱私風險和安全漏洞,也會阻礙公司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
谷歌擔心DMA的壹些規則會阻礙歐洲的創新進程。亞馬遜正在審查新規對客戶的影響,並委托研究機構進行評估。
與此同時,矽谷巨頭也在不斷遊說布魯塞爾,試圖引導立法監管的方向。
根據歐盟研究團體“企業歐洲觀察站”(Corporate Europe Observatory)公布的數據,自2019年底新壹屆歐盟委員會成立以來,大型科技公司與歐盟官員之間的會議記錄超過150次,涉及103個組織。
然而,在歐盟官員看來,科技公司的遊說努力是“笨拙的”和徒勞的。大公司看到他們之前在浪費時間,已經改變了應對策略,專註於如何遵守新的法律。
據國外媒體報道,谷歌、蘋果和亞馬遜的法律團隊已經在考慮實施新規定,作為優化公司業務的壹部分,包括創建壹個新的合規部門。
更關鍵的是,這些公司面臨著核心業務和商業模式的調整。根據DMA,每個家庭的潛在變化可能包括:
上面列出的變化只是其中的壹部分。有外媒戲稱,這項法案的條款就像是矽谷競爭對手開出的“願望清單”。
“DMA開創了全球技術監管的新時代,結束了大型科技公司日益增長的主導地位。”在最終敲定的當晚,歐洲議會內部市場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報告員安德烈亞斯·施瓦布(Andreas Schwab)表示。
哥倫比亞大學歐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阿努·布拉德福德稱歐盟的立法影響力為“布魯塞爾效應”。因為歐盟是全球最大的消費市場之壹,大多數跨國公司都無法忽視它,更不能放棄它。這給歐盟帶來了監管的信心。
此外,歐洲法律規則通常為全球監管提供壹個框架和樣本。比如被稱為“史上最嚴數據保護法”的GDPR,已經成為日本、巴西等國的樣板法。
放眼全球,對大型網絡平臺企業的反壟斷監管已經引起許多國家的重視,成為不可阻擋的治理趨勢和國際常識。數據、算法、平臺等數字經濟領域的高頻詞成為法律框架下的拓展重點。
在中國,2008年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正處於第壹次修訂階段。
修訂草案增加了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金優勢、平臺規則排除、限制競爭”。
草案還在第二十二條增加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數據、算法、技術、平臺規則設置障礙,不合理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屬於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去年6月5438+065438+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引(征求意見稿)》和《落實互聯網平臺主體責任指引(征求意見稿)》,將互聯網平臺分為超級平臺、大型平臺和中小型平臺三個等級,兼顧用戶規模、業務類型和限制容量。
根據規定,超級平臺需要履行相應的主體責任,比如在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時,不實行自我優待;促進自身提供的服務和其他平臺提供的服務之間的互操作性。
回到美國,矽谷巨頭們的日子也不好過。拜登政府采取了實際行動,並沒有對他們手下留情。
去年,拜登任命亞馬遜的頂級評論家莉娜·汗(Lina Khan)為美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並安排被稱為“矽谷宿敵”的反壟斷律師喬納森·坎特(Jonathan Kanter)擔任司法部反壟斷部門負責人。
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歷史是變化的,也是不變的。追溯到19年底,20世紀初,類似的事情在新大陸也發生過。
據《美國四百年》壹書記載,“老羅斯福”在白宮就職後發表演講:“許多美國人認為,名為信托的大公司在某些職能和傾向上對公共福利有害。這種觀點不是由嫉妒引起的...他們真誠地認為,雖然不應該禁止企業的合並和集中,但應該對其進行監督和合理控制。」
在羅斯福看來,這個觀點是正確的。當時“信托”主要集中在鋼鐵、汽車、石油等行業。
200多年後,財富和資源被轉移,全球反壟斷敘事的重點對象變成了科技和互聯網,人類新的文明力量。